
新聞發(fā)布會現(xiàn)場(圖源:最高檢微博)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通報,2021年,最高檢組織全面排查2018年以來再審改判的刑事錯案,從嚴追責問責了511名檢察人員,其中還有退休十幾年、二十幾年的檢察官。
這個消息很值得注意。
出錯是任何領域、行業(yè)、職業(yè)都難以避免的情況。出錯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可能源于認知局限,可能因為術業(yè)不精,也有可能出于故意。
在執(zhí)法和司法領域,執(zhí)法錯誤、蒙冤入獄的事情并不算新鮮。如果碰到行政執(zhí)法錯誤,當事人還可以訴諸司法救濟,但司法審判具有“終局性”,司法錯案的社會危害更甚。無論是遏制冤假錯案還是懲治肇事者,錯案追究制度都是一項可行的制衡和制裁機制。很多國家和地方層面的行政執(zhí)行規(guī)范性文件都規(guī)定了錯案追究制。
而在司法領域,錯案追究制是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進行司法治理的重要機制。改革開放以來,許多地方都制定過公檢法系統(tǒng)的錯案追究辦法,不少辦法至今仍有效。
就檢察領域而言,最高檢曾于1998年、2007年、2015年頒行文件,規(guī)定錯案追究制的具體內容,比如檢察人員在執(zhí)法辦案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等。一句話,執(zhí)法有過錯,就得承擔相應責任。
不過,錯案追究制雖已存在20多年,但錯案追究、司法責任承擔的貫徹情況總體上與法治社會的要求和公眾期待尚有不小差距。近年來,一些陳年的冤假錯案相繼得到平反,當年案件偵查、起訴、審判等司法過程中的涉案人員也受到懲處。錯案追究制終于逐步發(fā)威。
(圖源:網絡)
當島叔看到“最高檢追責問責511名檢察人員”的消息時,深感欣慰。錯案追究制終于落了地,司法責任得到了兌現(xiàn)。但如何讓制度更有剛性,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比如,錯案追究的程序啟動應該有更明確規(guī)定,賦予利害關系人申請啟動司法責任制調查的權利。因錯案追究涉及多方利益,阻力很大,啟動上有一定難度,亟需有明確而剛性的啟動標準和啟動程序。
又如,在錯案的責任承擔上,誰應該最終負責?誰最終承擔責任?客觀來講,刑事冤案中,公檢法都有過錯,但最終判決有罪的是法院。根據(jù)“庭審中心主義”的要求,最終責任應在法院。如果平均用力,對公檢法都追責,也會導致責任分散,反而讓一些地方的公檢法抱團阻止乃至干擾冤案的平反。這在冤案平反中屢見不鮮。
有學者建議,司法責任制得抓住落實關鍵——法院,讓法官更加慎重行使刑事審判權??ㄗ∽詈箨P口,可以倒逼公檢系統(tǒng)更公正執(zhí)法、司法,打破公檢法之間對冤假錯案可能存在的“攻守同盟”。
強化審判監(jiān)督不可或缺。對冤假錯案的再審救濟,即審判監(jiān)督程序,要順暢啟動、依法運行,這是冤假錯案當事人最渴望的司法供給。
錯案追究制雖非司法程序的法定環(huán)節(jié),但可以倒逼司法公正運行。錯案追究制如果不長牙齒、不處理人,容易變成“紙老虎”。要讓司法人員在行使權力時心存敬畏、三思而行,懂得此刻的判決不僅事關他人命運,也事關自己的職業(yè)和人格,是錯案終身追責的更深層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