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5
在建設工程領域,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現(xiàn)象較為常見。當建筑公司實際控制人惡意拖欠勞動者報酬,且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履行,其行為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且看下面案例。

一、案情介紹
被告人潘某系A建筑公司實際控制人。2023年11月,該建筑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A建筑公司承攬第三方外墻涂料提升修補工程。潘某系現(xiàn)場負責人,由其組織工人進行施工。項目于2023年12月中旬完工后,B建設公司依約支付工程款137萬余元,但潘某拖欠27名工人工資共計30余萬元。
2024年3月,廈門市翔安區(qū)人社局向潘某發(fā)出《勞動保障監(jiān)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于3月13日前支付拖欠工資,但潘某逾期未付。3月14日,部分工人前往項目部討薪,人社部門通知潘某到場處理,其仍未到場。后來,B建設公司以工程尾款代為支付部分工資25萬余元。
2024年4月1日,公安機關對潘某立案偵查,并于同日將其抓獲。到案后,潘某供認不諱。4月7日,其父代為支付剩余工資4萬余元,至此全部欠薪清償完畢。
檢察機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潘某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二、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潘某作為用工主體實際控制人,在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shù)額較大,且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潘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案發(fā)后,總包單位及被告人家屬代為付清全部工資,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律師解讀
1.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有義務向他人支付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與單位,既包括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與單位。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勞動秩序和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本罪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陀^上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具體為:一是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具有“隱匿財產(chǎn)、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chǎn)、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chǎn)的;逃跑、藏匿的;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成立本罪要求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有前置程序,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即使行為人轉移財產(chǎn)、逃匿或者聲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但在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即支付勞動報酬的,不成立本罪。這里的政府有關部門主要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本案中,潘某作為項目實際負責人,在收到工程款后仍拖欠27名工人工資30余萬元,數(shù)額較大,且在人社部門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后逾期未付,亦未按要求參與糾紛調(diào)解,其行為符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法院最終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國家嚴厲治理欠薪行為
《民法典》第57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報酬等,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span>這是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最基礎的民事法律依據(jù)。
《勞動法》第50條規(guī)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9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等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span>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第8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此條是勞動者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闹匾罁?jù)。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2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這是勞動監(jiān)察部門處理欠薪問題的主要執(zhí)法依據(jù)。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通過,在《刑法》中新增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我國將欠薪行為正式“入刑”。2011年是我國法律將惡意欠薪行為正式納入刑事犯罪范疇的里程碑年份。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為保障農(nóng)民工群體工資權益制定的專門法規(guī),構建了多項源頭治理制度,比如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制度,工資保證金制度,總包代發(fā)制度等等。另外,對農(nóng)民工進行實名登記和管理,確保工資發(fā)放到人,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明示維權渠道的告示牌。還有,分包單位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可以看出,我國已經(jīng)形成一套“民事追索+行政監(jiān)管+刑事打擊”的組合拳,體現(xiàn)了國家根治欠薪問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法治手段的不斷完善。但即使這樣,實踐中仍存在不少惡意欠薪的行為,依法治國,任重而道遠。
四、結語
本案明確了建筑領域實際控制人惡意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且經(jīng)政府責令仍不支付的行為,可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即便事后完成支付,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可在量刑上予以從輕。該判決有助于警示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工資支付義務,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與穩(wěn)定。
——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法院(2025)閩0213刑初147號刑事判決書
(圖片為南翔古鎮(zhèn)云翔寺)
來源:盈建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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