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1
女子梁某患有產(chǎn)后抑郁,與丈夫郭某相約商談離婚事宜。飯后,二人一起步行至河邊繼續(xù)商談,丈夫郭某因上班先行離開,后梁某跳河輕生溺亡。事發(fā)后,梁某的母親報警稱郭某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公安機關經(jīng)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對郭某(不作為)故意殺人案不予立案。
梁某的母親、弟弟認為,郭某對梁某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遂將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承擔30%的責任、賠償28萬余元。11月8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陜西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審判決書,判決郭某向梁某的母親、弟弟賠償3萬元。
事發(fā):妻子與丈夫商談離婚后跳江溺亡
梁某的母親、弟弟訴稱,2021年以來,郭某持續(xù)性與梁某爭吵,揚言離婚。2022年11月17日,郭某與梁某發(fā)生激烈爭吵后,將梁某帶至河邊惡意辱罵、精神打壓,導致梁某情緒崩潰,郭某獨自離開,后梁某跳河輕生。郭某明知梁某在情緒極度悲憤之下可能出現(xiàn)風險而不顧,其對梁某的死亡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郭某辯稱,他沒有辱罵梁某,對梁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定:郭某與梁某于2017年2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兩子。2022年11月17日中午12時許,梁某與郭某相約在沈家?guī)X一餐館商談離婚事宜,飯后二人一起步行至關廟鎮(zhèn)皂樹村又至漢江河(距離漢江水邊約10米處)繼續(xù)商談。后郭某因上班先行離開,梁某一人走向河邊,走入深水區(qū)溺亡。
2023年2月5日,梁某的母親報案稱郭某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3年2月28日,經(jīng)公安局漢濱分局偵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對郭某(不作為)故意殺人案不予立案,作出漢公(關)不立字[2023]103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另查明,2022年11月17日公安機關問“梁某精神是否正常”,郭某答“產(chǎn)后抑郁,一直沒去看過”。2023年2月14日,郭某在公安機關詢問時答稱:“2017年我們結婚,婚后我們生了兩個小孩,梁某懷老二的時候,我們的感情就出了問題……很多這樣的事兒導致我們爭吵,到后來我們就不吵了,我都不想和她說話了,大概2022年10月份,我就和梁某分開住了,我在江北住,梁某在機務段?。▋蓚€小孩都是梁某在帶著),我們很少聯(lián)系?!?/span>
判決:丈夫賠償3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郭某對梁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核心在于郭某是否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是否存在未履行該義務的過錯行為。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基于配偶身份負有相互扶助、照顧的法定義務,該義務在一方處于產(chǎn)后抑郁這一特殊身心狀態(tài)時,應進一步延伸至其生命安全的合理注意與救助責任。本案中,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產(chǎn)后抑郁,情緒易出現(xiàn)極端波動,且雙方正處于離婚商議這一易引發(fā)情緒激化的特殊階段,郭某對妻子可能面臨的心理危機及潛在生命風險,更應具備高于一般情形的注意義務。此種義務在梁某實施跳河行為時,即轉化為法定的及時、合理救助義務。
法院認為,根據(jù)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以及審理查明事實,郭某雖與妻子因離婚事宜發(fā)生不快,但不能證實郭某目睹或者知曉妻子梁某跳河,郭某未采取阻止跳河、呼喊救援、下水施救等合理且必要的救助措施,其未履行救助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跳河行為系自主選擇,是導致死亡結果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但需要特別指出,在郭某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時,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產(chǎn)后抑郁,卻仍然采取離家出走冷暴力方式處置問題,存在不妥。郭某作為配偶,對妻子梁某的心理狀態(tài)及行為風險具有更強的預判能力,其未及時干預將妻子帶離河邊的行為,客觀上也錯失了避免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
綜合事件發(fā)生的起因、經(jīng)過以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由郭某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萬元。法院判決,郭某賠償梁某的母親、弟弟因梁某之死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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